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全面規范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解釋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市各級購買主體使用財政性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各級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或承接主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內容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市、縣(市、區)兩級實行分級管理,市財政局和各縣(市、區)財政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級各部門在市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調整本部門指導性目錄,經市財政局批復后執行。
各縣(市)區財政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相關文件及指導性目錄應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市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范圍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務。教育、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扶貧濟困、優撫安置、殘疾人服利、醫療、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文化、體育、公共安全、科技推廣、住房保障、環境治理、農業、水利、生態保護、公共信息、城市維護、交通運輸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處理、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行業標準制修訂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技術評審鑒定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財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和展覽、監督檢查、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評估、績效評價、咨詢、技術業務培訓、機關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后勤服務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范圍內,同步編列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年度預算執行中,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的市場調研、前期論證與科學制定,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重要服務項目需求內部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廉潔性審查、集體研究決定等審查決策機制。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相關政策要求,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由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直接委托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接,且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通過單一來源方式實施。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采用競爭擇優方式向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逐步減少向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直接委托的購買服務事項。
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自行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按照購買合同規定組織履約驗收,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建立健全績效目標設置與審核、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按年度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績效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央、省有關政策規定,有特殊情形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按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大冶市、陽新縣、各城區財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來源:黃石市財政局 時間: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