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中標結果無效或者中標人不簽合同的情形時,如何處理?該順延下一一個中標候選人還是重新采購?
2022-04-02 | 分類:典型案例
1.采購活動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中標結果無效
處理方式
√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合同的:
①首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②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采購。
√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
①首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②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采購。
√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規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
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 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有人質疑中標結果,質疑成立并且改變了中標結果
處理方式
√合格供應商符合 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量時,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規依據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 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 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供應商因某種原因拒絕簽訂合同
處理方式
√可以按照評 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法規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小結:
?采購中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方式比較復雜,需要分四種情形進行處理。
?有人質疑中標結果,質疑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數量滿足的順延,數量不滿足的重新采購。
?供應商因某種原因拒絕簽訂合同——可以順延,也以可重新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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