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是否應認定為同一品牌?
2021-11-30 | 分類:典型案例
案例回放
某三甲醫院燃氣鍋爐供貨以及安裝采購項目,采購內容包括燃氣鍋爐、管路、水泵、換熱器、軟化水處理設備等,其中,采購文件規定燃氣鍋爐為核心產品。投標截止參與項目投標的共6家投標人,分別為A、B、C、D、E、F。其中A、B、G三家投標人提供的投標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品牌相同,均為MM品牌,配置的鍋爐部件:燃燒器均為威索品牌。其余3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品牌均不相同。在評審會議上,6家投標人均通過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但對于是否認定為同一投標品牌出現了分歧。采購人代表提出,D公司的核心產品燃氣鍋爐雖然不是MM品牌,但鍋爐的配件燃燒器品牌為威索品牌,應當認定A、B、D、G四家投標人均為同一品牌。評委經討論后認為:雖然D公司的核心產品配件和A、B、G三家投標人的核心產品配件相同,但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品牌不相同,不同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不同,即使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應認定核心產品為同一品牌。因此評委認定A、B、G三家投標人為同一品牌,得分最高的B才有資格進入中標候選人推薦。
問題引出
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是否應認定為同一品牌?
專家點評
理清核心產品的內涵。要落實好《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首先要建立在搞清楚和明確一個問題,即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核心產品”的界定問題。因為對于非單一產品采購或整體產品的系統采購而言,只有準確把握核心產品的內涵,才可以判定是否屬于同品牌投標人的問題,進而才能按照87號令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來作相應的處理。
筆者認為要準確把握核心產品內涵,首先要準確理解產品的整體概念和核心產品的內涵。要理解核心產品,首先要將產品作為一個整體概念來把握,對于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不存在核心產品的問題。對于非單一產品而已就需要明確核心產品,比如多聯式空調系統設備供貨以及安裝采購,主要設備可能包括空調室外機、空調室內機、風管、風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統等等,核心產品就是多聯空調室外機、空調室內機,如果投標人投標的空調室外機、空調室內機屬于同一個品牌,就可以認定為屬于同品牌的投標人,至于其他的非核心產品配件,如風管、風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統即使品牌相同,也應當認定為不屬于同品牌的投標人。再比如鍋爐系統的主要設備一般包括本體設備、燃燒器、輔機設備、鍋爐儀表、閥門、軟水補水箱(膨脹水箱)、循環泵、換熱器等等,核心產品就是本體設備,如果投標人投標的本體設備屬于同一個品牌,就可以認定為屬于同品牌的投標人,至于其他非核心產品配件,如燃燒器、輔機設備、鍋爐儀表等,即使品牌相同,也應認定為不同品牌的投標人。又比如我們去店里買一臺蘋果手機,手機還配置了手機套、耳機等,蘋果手機就是核心產品,至于手機套、耳機,是屬于配套的部件,不屬于核心產品。即使配件的品牌不同,只要手機品牌相同,仍屬于同一品牌。 因此,核心產品的確定要結合采購人的真正需求來判別。核心產品是指采購人購買某種產品或系統時所追求的利益,是采購人真正要采購的實質性東西,或是某產品或系統的中心所在,也稱為實質產品。
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不應認定為同一品牌。在實際工作中,采購需求往往為多項產品,并非單一產品的采購,而且投標產品往往包含不同品牌的配件。不同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的品牌不同,即使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但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應認定為同一品牌的核心產品。本案例中,投標單位D公司投標的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品牌不是MM品牌,也即不同于A、B、G三家投標人的投標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品牌,雖然D公司投標的核心產品(燃氣鍋爐)的配件和A、B、G三家投標人相同,都是威索品牌,但該配件只是核心產品的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也即燃燒器使用其他的品牌,如法羅力、利雅路等也可替代),不應認定為同一品牌的核心產品。為便于理解,我說說電腦設備,電腦有很多品牌,比如聯想和方正品牌,電腦存在有很多可替代的配件,如果聯想和方正品牌電腦的配件,如硬盤、顯卡等配件都采用相同的品牌,但由于其存在可替代性,也不能認定聯想和方正品牌的電腦為同一投標品牌。
核心產品注意兩點。87號令第三十一條提出了“核心產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決同一品牌產品投標的問題。但在實際工作中,采購需求為多項產品采購,并非單一產品,而且核心產品的配件也存在多個品牌的問題。操作中務必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對于非單一產品的采購,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核心產品,千萬不可以遺漏,否則評審委員無法判定是否為相同品牌,只能依據87號第65條規定,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停止評標工作,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采購;二是要注意具有可替代性配件的品牌不會影響核心產品的品牌認定。只要不同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的品牌不同,即使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但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應認定為同一品牌的核心產品。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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