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屬于“三庫”清理范圍嗎?財政部一一來答復
2021-11-04 | 分類:理論實務
財政部印發《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庫〔2021〕14號)后,各地均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清理工作。但是,在清理過程中,很多單位也都提出了關于清理范圍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財政部是如何回復的呢?
你好,因工作需要我單位于2020年12月根據(財建[2009]648號)規定通過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多家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作為預算評審的社會中介機構,是否為《關于政府采購備選庫等的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規定的 “一、清理范圍 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清理的范圍。如果是,原已通過公開招標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是否要終止執行?請指導,謝謝!
國庫司答復:留言所述情形屬于《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規定的清理范圍,應該予以取締。
問:我單位針對未來發生的分散的、零星的審批事項需要逐個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由于這些咨詢事項未來發生的時間及數額不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單筆咨詢費用不超過30萬元,年度總額也不超過200萬元,依照本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應該屬于可以不執行政府采購程序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下、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事項。但,為了使此類委托事項有所遵循,根據14號文“指導采購人……合理設置采購項目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的精神,我單位擬比照《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程序和方法,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分行業(包)中標一批(3個左右)入圍咨詢機構名單,與之鑒定總體框架式委托協議,以備咨詢事項發生時從該入圍名單中輪選咨詢評估機構。其招標程序、辦法、入圍方式等原則上比照《框架協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要求。請問這樣做是否違背財辦庫〔2021〕14號的有關規定?以這樣的方式建立的入圍名單是否屬于財辦庫〔2021〕14號規定的清理范圍?謝謝!
國庫司答復:根據《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規定,留言所述情形屬于清理范圍。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正式下發前,對于確需多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應按照1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問:我的問題有三:1.基層發改委正準備比照上級發改委的做法對完全屬于正在制定的 “框架協議法”(征求意見稿)列示的政府采購事項,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建立投資咨詢評估機構包(河南省發改委叫入圍“短名單”)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現行政府采購法?按這個辦法建立的“短名單”是否屬于本文規定的清理范圍?2.如果依據本文精神把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程序建立入圍“備選庫“的做法視作”不利營商環境“而叫停,這樣做是否妥當?3.我們應該怎樣理解財辦庫〔2021〕14號文“二、清理工作安排 (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中的”指導采購人……合理設置采購項目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 以上問題,敬請答復。謝謝!
國庫司答復:1.投資咨詢評估機構短名單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屬于本次清理范圍。
2.通過公開招標建立備選庫不符合87號令的規定。
3.可以劃分為若干采購包,每個采購包確定到具體的投資咨詢評估機構。
問:關于三庫清理咨詢兩個問題:1.采購代理機構入圍,在不在此次清理范圍;2.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預算審計、決算審計等年初無法確定數量、金額的工程審計項目,通過入圍方式選定一定數量的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當年度工程造價審計和其他造價咨詢服務的第三方咨詢庫在不在此次清理范圍呢?
國庫司答復:1.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不屬于《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要求的清理范圍。
2.留言所述通過入圍方式選定一定數量造價咨詢單位的情形屬于14號文件的清理范圍。
問:請問某個行業主管部門建了一個服務商庫,各單位需要服務時到該主管部門自行選擇6家以上服務機構隨機抽取一家服務,費用并不是由該主管部門支付,而由各單位自行支付,是否屬于清理范圍?如果單位建了不在集采目錄或限額標準以下的服務商庫,是否屬于清理范圍?
國庫司答復:1.留言所述服務商庫屬于14號文清理范圍。
2.集中采購目錄外且全年采購預算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采購人應按內控管理規定進行采購,但不鼓勵設置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的條件。
問:某地信息化項目招標范圍為“該地未來三年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招標文件中列明了未來可能實施的21個子項目,但兜底條款約定該21個項目尚未完成立項批復,因此,具體預算金額以立項批復概算為準。該項目僅設置一家聯合體中標供應商。請問該做法是否違反財庫38文關于清理預選庫的通知或者其他規定呢?煩請解答,謝謝。
國庫司答復: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無預算不得采購。21個子項目僅設置一家聯合體中標供應商屬于變相設庫的情形,應當予以清理。
問:采購人針對本單位零星的施工項目建立了施工企業庫,每個施工項目金額均不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但一個財政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政府采購關于工程項目的限額標準。此類情況所建立的企業庫是否屬于財辦庫〔2021〕14號文件的清理范圍?望回復,謝謝!
國庫司答復:留言所述施工企業庫屬于14號文清理范圍。
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18〕1604號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投資咨詢評估機構,建立“短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咨詢評估范圍,委托“短名單”內機構承擔投資咨詢評估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單”內機構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咨詢評估范圍以外任務的,工作程序、費用支出等根據業務需要執行相關規定。請問下 發改委咨詢評估短名單是否屬于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中規定的 要被清理的短名單?盼回復,謝謝。
國庫司答復:咨詢評估服務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投資咨詢評估機構“短名單”屬于本次清理范圍。
問:請問財政部門的財政投資評審服務、酒店會議定點場所服務以及審計部門的政府投資審計協審服務等通過集采機構公開招標確定入圍的情形,是否屬于清理范圍?
國庫司答復: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設立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不在本次清理范圍內。
問:采購人通過比選、招標等方式建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庫、審計咨詢公司庫和會計事務所庫,是否屬于此次清理范圍?
國庫司答復:根據政府采購法,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采用建立代理機構庫的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38號文清理的范圍。政府采購審計咨詢公司庫和會計事務所庫屬于本次清庫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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