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為什么不能再加分了?
2021-10-25 | 分類:理論實務
在20來年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守合同重信用”證書一直是個加分項。慣性使然,現在仍有不少地方的招標文件還在對“守合同重信用”證書加分。那么,什么是“守合同重信用”證書呢?到底是否可以對這個證書加分呢?
經查詢,政府采購活動中涉及的“守合同重信用”證書,是指企業按照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工商管理部門審核、公示,并配發公示證明的合同信用記錄。這項評選活動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工商總局先用“重合同、守信用”榮譽稱號,后更名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目前,有的地方停止了此項評選活動,有的地方更名為企業信用評價,也有的地方仍在繼續評選。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2018年12月,某市交通安全信息監控系統擴容建設項目公開招標。招標文件中,商務部分信用信譽占5分,其中獲得省級及以上工商部門頒發的守合同重信用證書得2分,沒有不得分。有效的認證證書以原件為準,并將復印件放在投標文件中,否則不得分。共有5家供應商投標,評審結果公告后,未提供“守合同重信用”證書的B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守合同重信用證書2017年11月15日起已不能作為加分項。因為這項評選活動已經廢止。
但有不少人認為,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并獲得證書,表明政府對企業合同信用的肯定,是政府給予企業的榮譽,也是政府對企業信用的背書。因此,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獲得這個證書的供應商更為可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將“守合同重信用”列為評審因素,對獲得證書的供應商給予加分。
但是,更主流的觀點認為,把“守合同重信用”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加分,是以往的做法,不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應予取消。
2017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工商總局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決定廢止26件與“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總局關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號)。
這就意味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名頭,從廢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經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經失去效力的榮譽,就不能作為評審加分項,也不該作為評審加分項。
我們也注意到,工商總局及地方工商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守合同重信用”評選條件涉及參評企業的經營年限、財務數據等,如國家級稱號要求參評企業自成立之日起至申報之日滿七年、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等;地方一般要求參評企業自成立之日起至申報之日滿兩年。這些規定暗含了對供應商規模和經營年限的要求,違反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
2019年3月在全國兩會期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強調,原工商總局已經取消了所謂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評比,還取消了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評比。他表示,在政府的榜單上只有“黑榜”沒有“紅榜”。“紅榜”是消費者的口碑,是企業應該做到的,“黑榜”就是企業違法經營受到懲處的名單。處理好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政府不再為企業做背書。這一理念的變化是深刻的,應該引起政采人的高度重視。
據此,“守合同重信用”證書從2017年11月起就不能再作為評審因素加分了。理由有兩點。一是“守合同重信用”評選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已被廢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該文件廢止后再未開展過此項活動。原工商總局組織評定的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已超過期限,原證書已失效。在國家“放管服”改革大環境及上位依據被廢止的情況下,許多地方已不再進行此類評選了。但也有少數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舍不得放棄已有的利益,仍在開展“守合同重信用”評選活動,但“守合同重信用”證書已不再具有全國獎項的特點,且無上位法規依據。二是“守合同重信用”活動規范性文件限制參評企業經營年限和規模條件,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及《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涉嫌歧視中小企業和新成立企業。
所以,在優化營商環境的大氣候下,無論是著名商標、知名商標,還是“守合同重信用”證書,都不應該再作為加分項了。
此文章轉載于以下鏈接
https://www.caigou2003.com/web/news/20200115/389980800407306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