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虛假聲明函虛假非故意,怎么處理?
2021-09-18 | 分類:典型案例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政府采購法》明確的一項重要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中小企業聲明函是落實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基礎和手段。然而,在實踐中有供應商故意提供虛假聲明函,但也有供應商非主觀故意提交了不真實的聲明函。遇到這些情況該怎么辦呢?
我們看兩則具體案例:
案例一: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一套專用設備公開招標。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了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產品給予10%的價格扣除。參與投標的五家供應商中,有兩家供應商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了價格扣除;其中一家在中標候選人中排名第一。采購結果公告后被質疑,理由是采購的這套專用設備中有一臺設備是中小企業生產不出來的。
案例二:某供應商投標前向投標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函,核實產品生產企業為小型企業。隨后,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了價格扣除,最終成為中標供應商。采購結果受到質疑投訴后,工業和信息化局再次到投標產品生產企業核查,發現社保繳納人數為229人,加上臨時人員及外聘人員,超過了300人,于是重新認定該企業為中型企業,隨后作出了更正聲明,認定之前開具的小型企業證明失效,但沒有否認以前證明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投標供應商投標前后沒有變造、偽造任何信息去騙取小型企業證明,也沒有采用非法手段獲得證明。
我們知道,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為小微企業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企業自身符合小微企業劃分標準;二、提供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業制造的貨物。也就是說,在政府采購中認定為小微企業可以享受扶持政策,應同時滿足“雙小”條件:一是供應商本身符合小微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的產品也是小微企業制造的。
什么是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呢?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300號文”)規定,才被認定為中小企業。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符合300號文規定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應當按采購文件要求,如實提供《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供評審委員會評審。
那么,上述案例中,供應商沒有如實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應該認定其為虛假承諾嗎?
針對案例一,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認真閱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實事求是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中標候選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屬于違法行為,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中標、成交無效。
再來說說案例二,供應商在投標前已向投標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了咨詢,核實了生產企業為小型企業,并據此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盡管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在質疑時重新認定投標產品生產企業為中型企業,但供應商已在投標時履行了核實義務,沒有變造、偽造任何信息去騙取認定證明,也沒有采用非法手段獲得認定證明。其承諾雖然最后被認定為無效,但是其承諾的無效并不是主觀故意的,也不是其能力范圍內可以避免的。因此供應商沒有過錯,不應該認定為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綜上所述,鑒于目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醒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一定要依據相關規定謹慎提供各種聲明,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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